总体而言,我国粉煤灰立法有如下几个明显的特点:一,就污染治理而言,粉煤灰被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加以管理,适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尤其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部门负责执法。虽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层面,都没有专门的粉煤灰防治法律规定,但现行环保法律相对比较健全,对于找火电厂粉煤灰治理的措施与美国、欧盟、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基本相同。实践中粉煤灰污染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定,简单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更主要的方面则是因为“有法不依”造成的,因此主要属于执法范畴的问题。二,就综合利用而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甚至更早,就一直有专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鼓励找火电厂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原先由国家经贸委等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这项工作,目前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虽然综合利用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在这些专门规定中,几乎没有专门的环境治理规定,全部的规定都是为了促进资源的利用。 同时,粉煤灰进入利用环节以后,其存在形态从固体废物变为各种产品或者制成品(混凝土、粉煤灰砖、路基、大坝等),无法继续适用环保法律以固体废物来加以治理,导致粉煤灰利用环节环保法律与环境政府监管的缺位。
超细粉煤灰在改善水泥浆体流动性时有一掺量极限,超过此掺量极限时浆体流动性变差;在粉煤灰掺量相同时,随粉煤灰细度的增大水泥浆体强度随之增大,但流动性会随之变差;超细找火电厂粉煤灰只有与高效减水剂共同使用时,才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减水效果。下面我们分享一下超细粉煤灰的减水作用相关知识。超细找火电厂粉煤灰的减水作用,对混凝土工作性的显著改进作用,以及对砂浆或者混凝土强度的增加程度,是普通磨细灰和商品灰所不能达到的,在等同生产条件下可比普通磨细灰多掺入10%,节约10%的熟料用量,按公司150万吨水泥生产能力计算,可节约熟料15万吨,仅此一项可为公司节约成本3000多万元,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潜力巨大。
粉煤灰的燃烧过程:煤粉在炉膛中呈悬浮状态燃烧,燃煤中的绝大部分可燃物都能在炉内烧尽,而煤粉中的不燃物(主要为灰分)大量混杂在高温烟气中。找火电厂粉煤灰这些不燃物因受到高温作用而部分熔融。找火电厂粉煤灰同时由于其表面张力的作用,形成大量细小的球形颗粒。
利用粉煤灰进行路基及工程填筑、填沟造地、沉陷区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也已有成功的范例。如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通过设置拦渣坝、排水井、防渗等设施将应用于找火电厂粉煤灰填沟造地百余亩;太原东山煤矿采用以找火电厂粉煤灰为主的浆料填充密实矸石空隙的方法,将粉煤灰输送到井下,填充到采空区,从而减少地面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