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初,为了推动节能,国家计委联合国家建材局曾组织过非烧结粘土砖的研究开发。当时的非烧结粘土砖是特指用风化的山土、砂土或其他劣质杂土加上10 %以内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经搅拌混合、机械压制成型、堆放在场地上经自然养护硬化而得的产品。为了开拓粉煤灰的利用途径,扩大粉煤灰利用,曾将这一工艺方法引入非烧结粉煤灰砖生产,经苏州水泥混凝土研究设计院在望亭电厂试验和生产证明当水泥加到10 %左右时,砖的抗压强度可以达到100 kg/cm2,但用这些砖建造的2~5层砖混结构建筑(包括围墙)像普通蒸汽养护、压制粉煤灰砖建筑一样,建成一段时间后在山墙及窗台下出现裂缝。近两年来,北京东方化工厂自备电厂用其新建的蒸压粉煤灰砖厂的粉煤灰砖所建四层办公楼也产生了较严重的裂缝。因此,在没有新的重大有效改进措施之前,不宜盲目发展。另外,在一些研究者的宣传中提出要加入各种“固化剂”,并将“固化剂”搞得很“玄”,故弄玄虚,其实所谓“固化剂”就是水泥,即使加入一些其他掺加剂,也是调节水泥水化、硬化的外加剂。合肥一级粉煤灰
对于水泥厂可采用“先磨后混”的后掺法,即超细粉不用经过粉磨直接按确定的掺加量在混合材出磨时后掺,节省电费和球耗。专业一级粉煤灰具体做法:经过水泥胶砂强度试验确定粉煤灰超细粉具体掺加量后,对于无均化设备的可在磨尾提升机处按比例加入混合材中,随出磨料一同进选粉机。专业一级粉煤灰超细粉因其比表面积远远低于水泥其他组分,能直接被选粉机均匀地选走,有效确保水泥的均匀性。
总体而言,我国粉煤灰立法有如下几个明显的特点:一,就污染治理而言,粉煤灰被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加以管理,适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尤其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部门负责执法。虽然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层面,都没有专门的粉煤灰防治法律规定,但现行环保法律相对比较健全,对于专业一级粉煤灰治理的措施与美国、欧盟、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基本相同。实践中粉煤灰污染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定,简单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更主要的方面则是因为“有法不依”造成的,因此主要属于执法范畴的问题。二,就综合利用而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甚至更早,就一直有专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鼓励专业一级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原先由国家经贸委等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这项工作,目前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虽然综合利用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在这些专门规定中,几乎没有专门的环境治理规定,全部的规定都是为了促进资源的利用。 同时,粉煤灰进入利用环节以后,其存在形态从固体废物变为各种产品或者制成品(混凝土、粉煤灰砖、路基、大坝等),无法继续适用环保法律以固体废物来加以治理,导致粉煤灰利用环节环保法律与环境政府监管的缺位。
首先,粉煤灰“填充效应”可以改善水泥与粉煤灰组成的二元胶凝材料体系的颗粒级配,降低降凝材料的空隙率,进而使填充在水泥颗粒间的“填充水”释放出来,改善混凝土的工作性。其次,粉煤灰中含有大量的球形玻璃体,在混凝土中起到“滚珠、轴承”润滑效应,减少颗粒间的摩擦力,进而改善混凝土的工作性。再次,粉煤灰的活性大大低于水泥活性,可以降低混凝土坍落度损失。此外,粉煤灰对外加剂的吸附仅仅存在表面的物理吸附,优质粉煤灰对外加剂的吸附低于水泥,混凝土中使用优质粉煤灰相当于增加外加剂用量,混凝土初始坍落度及保持能力都有提高。最后,粉煤灰的密度小于水泥,等量取代水泥后,混凝土中的浆体量增加,改善混凝土的粘聚性,提高抗离析能力,减水泌水,从而改善了混凝土的工作性能,使混凝土具有更好的流动性、密实性、匀质性,便于混凝土的施工。 实践应用过程中发现,质量优良的粉煤灰具有一定的减水作用,当掺量50%时,需水量减小幅度很小。粉煤灰有无减水性以及减水性的大小与其质量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应通过试验确定,不宜盲目偏信。